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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單位預算執行的調整措施:(1701-20130627-00003)

  • 發布單位:主計處
  • 資料提供單位:主計處

約有下列5項,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勻支:係指各機關同一工作計畫之同一級用途別項下, 各二級用途別科目中有一科目經費不足,而其它科目有賸餘時,得依規定核實調整支用者。
二、流用:係指各機關同一工作計畫項下,各一級用途別科目中有一科目經費不足,而其它科目有賸餘時,得依「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
在流入不得超過20%、流出不得超過20%之原則辦理者;但其中人事費不得流入流出、資本門不得流用至經常門。
三、修改分配預算:係指各機關於分配預算執行期間,如因變更原定實施計畫或調整實施進度及分配數,而有修改分配預算之必要時,
得依「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程序修改者;但已過期間不得修改之。
四、動支預備金或災害準備金:
(一)第一預備金: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遇經費不足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並轉請市政府備案,始得動支第一預備金。
(二)第二預備金:各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檢討年度預算相關經費確實無法容納時,經報請市政府核准後,始得動支第二預備金;
又事後並應由市政府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市議會審議。
1、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
2、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
3、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
(三)災害準備金:依桃園市政府災害準備金支用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災害準備金之動支,除經市政府專案核准者外,
應以支應當年度發生之天然災害所需相關救災經費為限,其支用範圍如下:
1、應由政府依法按一定標準核發之各項災民救助金。
2、災區各項緊急搶救所需相關費用。
3、搭建安置災民臨時收容所或其他安置場所相關費用。
4、購置災民緊急救濟必需物資等費用。
5、購置或租賃緊急救災工作必需物品、器材或設備等費用。
6、災區環境清理或消毒等相關費用。
7、災區復建經費。
五、動支統籌支撥科目:係指各機關申請動支總預算中由立法授權行政或機關首長統籌核實支撥之經費者;
目前桃園市總預算共編列有「公務人員退休及撫卹給付」、「公務人員各項補助及慰問金」、「各類員工待遇準備」等統籌支撥科目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