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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11-11-17

本處組織依桃園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6條規定設立,主要業務包括歲計、會計及統計3部分,以達成「妥適分配有限資源,協助推動市政建設」為目標。其中歲計工作以預算編製為主,依市政建設之輕重緩急,將有限財源作最經濟有效之分配運用;
至會計工作在求財務管理功能之發揮,將預算執行及財務活動情形確實記錄,以了解計畫執行之績效,並透過督導各機關內部審核,以防止弊端,減少浪費;
另統計工作則在蒐集與政府施政及社會經濟有關之資料,加以整理、分析,適時提供決策之參據。

本處置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置副處長、主任秘書各1人、專門委員2人,襄助處長處理處務;並設有預算科、基金科、會計管理科、公務統計科、經濟統計科、人事室、秘書室及會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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