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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桃園市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之編審程序?

  • 發布單位:主計處
  • 資料提供單位:主計處

一、將行政院主計總處訂頒之各縣(市)政府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編製作業手冊轉知本府相關機關(會計年度終了前)。
二、審核各特種基金所送之附屬單位決算(會計年度終了後2至3個月)。
三、就各附屬單位決算審核結果,加具總說明,彙編成桃園市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提報市政會議(會計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
四、市政會議通過後,將桃園市(縣)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函送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核(會計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
五、依據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之審核報告(含最終審定數額表),辦理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之公告(會計年度終了後8個月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