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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12-01-03

民國34年12月

國民政府接受日本投降,收復臺灣,將新竹州改名為新竹縣。桃園縣行政區域當時係隸屬於新竹縣之桃園區、中壢區及大溪區(附註1)。

民國35年1月

新竹縣政府成立。依照臺灣省縣政府組織規程規定,於縣長之下設立會計室,辦理歲計、普通會計及特種會計事務。另縣政府之統計機構,初置於總務科,繼隸屬秘書室。

民國38年12月

縣政府之會計機構與統計機構合併改組為主計室,下設四個股,第一股:掌管歲計事項;第二股:掌管普通會計事項;第三股:掌管特種會計事項;第四股:掌管統計事項。

民國39年10月

調整縣市行政區域,將首揭3個區從新竹縣劃出分治成為桃園縣,為正式設縣之開始,並配合中央實施地方自治。另桃園縣政府於依臺灣省各縣市政府組織通則之規定,進行改組時,保留主計室,併列為5室之一(附註2),專責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務,至此主計制度於焉大備。

民國41年

為應業務需要,於主計室主任之下增置專員1人。

民國42年

主計室專員改制為副主任。

民國78年

因應業務所需再增置帳務檢查員1人。

民國84年6月

桃園縣人口增至150萬人,機關組織修編,科改為局,主計室名稱未更動。

民國89年7月

機關組織修編,股改為課,主計室原第一股、第二股、第三股及第四股,改為第一課、第二課、第三課及第四課。

民國92年10月

機關組織修編,主計室增設第四課(基金課),原第四課(統計課)改為第五課。

民國97年1月

配合地方制度法修法,機關組織修編,主計室調整為主計處,並將原五個課減併為「預算科」、「會計科」、「決算科」及「統計科」,共4個科。

民國100年1月

桃園縣升格為準直轄市,主計處由縣政府一級單位改制為一級機關,惟名稱仍為主計處,並配合組織調整,除維持「預算科」及「統計科」外,並將「會計科」及「決算科」分別依業務調整情形更名為「會計管理科」及「基金科」,另增設「人事室」及「會計員」2個單位(按:組織規程雖有「政風室」,但限於預算員額,暫緩設置)。

民國103年12月25日

本縣改制為直轄市,本處新增員額16名,除維持「預算科」、「基金科」、「會計管理科」、「人事室」、「會計員」、「政風員(兼任)」等6個單位外,原「統計科」配合業務調整更名為「公務統計科」,並增設「經濟統計科」及「秘書室」等2個單位。


【附註】:

  1. 當時桃園區包括桃園鎮、蘆竹鄉、大園鄉、龜山鄉、八德鄉5個鄉鎮;中壢區包括中壢鎮、楊梅鎮、平鎮鄉、新屋鄉、觀音鄉5個鄉鎮;大溪區包括大溪鎮、龍潭鄉、角板鄉3個鄉鎮。
  2. 改組後之桃園縣政府,其下設置民政、建設2局,財政、教育、地政、軍事4科,秘書、人事、主計、合作、山地5室,並附設警察局,稅捐稽徵處、衛生院、民眾反共動員委員會、民眾反共自衛總隊、國語推行所、圖書館及國民、職業、中等學校。上開各局、科、室、處、院,另分課、股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