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分為下列3項,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調整容納:係指各特種基金原未編列預算或預算編列不足支應之計畫(項目),
於年度進行中,確為應業務需要,必須於當年度辦理,
經於認定基準總額內調整支用者;又其中除管制性項目及增加市庫負擔者,
應專案報經市政府核准外,其餘由基金管理機關(構)核辦;
此外,上開認定基準如下:
(一)經常性支出:業權基金為「損益(收支餘絀)表」之六碼總帳科目;
政事基金為「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表」之三碼業務計畫科目。
(二)購建固定資產:業權基金指資產負債表(平衡表)之二碼總帳科目(即科目編號為二碼者);
政事基金指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表之業務計畫項下二碼用途別科目;
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教育局分基金指業務計畫項下之所有工作計畫總額
(即科目編號為五碼者),但不包括無形資產工作計畫。
(三)購置無形資產:業權基金指資產負債表(平衡表)之二碼總帳科目(即科目編號為二碼者);
政事基金指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表之業務計畫項下二碼用途別科目;
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教育局分基金指業務計畫項下之工作計畫(即科目編號為五碼者)。
(四)其他項目:業權基金為「資產負債(平衡)表」之六碼總帳科目項下同一計畫;
政事基金為「平衡表」之四碼總帳科目或「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表」
之基金來源二碼科目、基金用途業務計畫內二碼用途別科目項下同一計畫。
二、併入決算:係指前述第(一)、(三)、(四)款項目,經檢討無法調整容納,
須超出認定基準總額部分,得於報經市政府核准後,核實支用者。
三、補辦預算:係指第一項第(二)款購建固定資產與第(四)款其他項目之
資金轉投資及處分、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資產變賣等,
經檢討無法調整容納,須超出認定基準總額部分,得於報經市政府核定後,
於當年度先行辦理,並於以後年度依預算編審程序註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