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將行政院主計總處編印之總決算編製作業手冊及本府訂頒之補充規定函轉本市各機關。 二、審核各機關所送之單位決算。 三、就各單位決算及市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參照總會計紀錄,加具總說明彙編成桃園市總決算,提報市政會議。 四、市政會議通過後,將桃園市總決算函送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核(會計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 五、依據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之審核報告(含最終審定數額表),辦理總決算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