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擬訂施政計畫及總預算編製規範(會計年度開始8個月前)。 二、核定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基本需求額度(會計年度開始7個月前)。 三、各主管機關擬編概算(會計年度開始7個月前)。 四、審查各主管機關概算及核定各主管機關預算額度(會計年度開始5至7個月前)。 五、各主管機關在預算額度範圍內編製單位及主管預算案,送由主計處彙編成桃園市總預算案(會計年度開始4個月前)。 六、總預算案提報市政會議通過後,函送桃園市議會審議(會計年度開始3個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