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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何謂第一預備金?第二預備金?災害準備金?其編列及動支要件為何?(1701-20130627-00002)

  • 發布單位:主計處
  • 資料提供單位:主計處

一、第一預備金、第二預備金及災害準備金之定義:
(一)第一預備金係指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編列之統籌科目經費,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之百分之一;並由各機關視其業務需求於年度預算中規劃編列。
(二)第二預備金係指於總預算中編列之統籌科目經費,其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
(三)災害準備金係指於總預算中按災害防救法所定應編列之統籌科目經費,其數額依法於不得低於當年度總預算歲出總額之百分之一;
又目前桃園市每年度皆依上開規定編列相關經費。
二、動支要件:
(一)第一預備金: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遇經費不足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並轉請市政府備案,始得動支第一預備金。
(二)第二預備金:各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檢討年度預算相關經費確實無法容納時,經報請市政府核准後,始得動支第二預備金;
又事後並應由市政府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市議會審議。
1、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
2、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
3、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
(三)災害準備金:依桃園市政府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及查報作業要點第6點規定,災害準備金之動支,除經本府專案核准者外,
應以支應當年度發生之天然災害所需相關救災經費為限,其支用範圍如下:
1、政府依法按災害救助及標準核發之各項災害救助金。
2、災區各項緊急搶救所需相關費用。
3、搭建安置災民臨時收容所或其他安置場所之相關費用。
4、購置災民緊急救濟必需物資等費用。
5、購置或租賃緊急救災工作必需物品、器材或設備等費用。
6、災區環境清理或消毒等相關費用。
7、災區復建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