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地方政府統計資料發布注意事項」,並自108年1月11日起生效,另有關行政院主計總處106年9月30日主統地推字第1061400305號函送之「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注意事項,自108年1月11日起停止適用。